租赁房屋的注意点

 


随着南京市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拆迁的力度加大,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市民租赁房屋的情况已较为普遍。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对九种不得租赁的房屋类型进行列举,予以提醒。

1、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租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因为,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若出现产权纠纷,承租人随时都可能会因为出租人没有拥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受到纠纷影响而不能得到权益的保障。

2、 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能租,房屋的产权处于不明状态时即权属有争议的,这时,租赁房屋的合法性将难以得到保障。

3、 违章建筑不能租。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合法建设手续建造房屋,之后也没有补领规划许可证。这类房屋,属于建设规划手续不齐的建筑,规划部门随时对其实施规划执法监督。租赁这类房屋的承租人,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4、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租赁建造质量、生活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房屋,承租人的生活安全将会受到影响。

5、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屋<Br> 目前,有不少房屋是采取抵押方式取得贷款购买的。这类房屋的抵押权人对该类房屋具有他项权利。抵押人若要出租抵押的房屋,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租赁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房屋,是对抵押权人权益的侵犯。

6、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房屋。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Br> 市民在租赁房屋,须谨慎对待,不要租赁上述7种情况的房屋。

此外,市民在租赁合法房屋之后,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这样,有利于从法律角度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租房纠纷。

 

- - - - ----------- --------- -----南京租房网 南京房产局